东北网10月21日讯(王慧东 记者岳云雪)为让广大市民全面、及时了解公安部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两个部门规章修订的主要、具体内容,哈尔滨市公安交管局参照公安部的相关规范对此进行了详实解读。
哈尔滨市交警部门提示广大市民可登录“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门户网站”( //www.hljjj.gov.cn:8083/index.html)法律法规专栏,查阅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详细内容。
一、为什么要修改两个部门规章?
答:2004年5月1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同步施行。此后,为了提高应用和适用性,公安部先后多次进行修定,对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定目的仍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社情的变化需要,主要应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基于上述考虑,公安部有必要对两个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二、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三是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三、申请增加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时,123号令对以往的驾驶经历和违法记录的要求有什么具体变化?
申请增驾对驾驶经历限制条件变化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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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原规定 |
123号令的新规定 |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
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
四、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和驾驶机动车方面有什么管理措施?
答: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吸毒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12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一是将原来“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二是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三是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
五、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内容有什么变化?
答:123号令实施后,科目一考试将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放在学员接受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第二部分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
123号令对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增设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调整后考试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5个项目。
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在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此外,123号令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都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号令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七、驾驶实习期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扩大了实习期管理范围,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明确了实习期陪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三是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八、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注销许可的规定,123号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一是明确注销降级条件。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二是实行逐级降级制度。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三是与实习期管理制度相衔接。规定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九、交通违法记分内容和分值方面有什么调整?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一是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三是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四是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五是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见下表)。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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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道路类型 |
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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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 |
其他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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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速 |
50%以上 |
所有道路 |
记12分 |
记12分 |
20%以上5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
记12分 |
记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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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道路 |
记6分 |
记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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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
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 |
记6分 |
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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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城市 快速路以外道路 |
记3分 |
记3分 |
此外,还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十、驾驶人信息变化后的备案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是参与道路交通运输的主体,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群体。123号令既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要及时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情况通报给运输企业,也同时设定了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要求运输企业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按规定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十二、公安机关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管理方面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24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发放管理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报废制度。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监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十三、为什么要推行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属地化管理服务措施?申请在异地办理审验和检验有什么要求?
答:目前,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往返路途远,耗时费力,成本很高。目前,全国货运机动车达1890万辆,客运机动车293万辆;共有营运驾驶人1944万人,占驾驶人总量的7.38%。其中,客运驾驶人205万人,占11.76%;货运驾驶人1739万人,占84.99%。为减轻营运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方便其就近办理驾驶证和货运车辆审验业务,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在办理有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允许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此外,将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纳入属地化管理,也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提示驾驶人和车主恶劣天气、路况等信息,提醒及时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
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
十四、为什么客运车辆不能在异地备案检验?非营运小型车辆如何在异地办理检验业务?
答:考虑到客运车辆主要从事点对点运输,通常是往返于登记地和运输目的地,车辆所在地比较固定,因此在登记地进行检验基本能够满足需求。
目前,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在办理申请后,可以直接在机动车所在地验车,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十五、为什么要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此前规定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一些群众反映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学习驾驶的时间少,参加考试的周期较长,在2年的有效期限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为回应群众需求,123号令施行后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将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真正熟练掌握驾驶技能,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十六、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办理时间有什么变化?
答:此前,车辆管理所办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的时限均为3日。近年来,随着车辆管理所内部管理更加规范,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系统等网络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车辆管理所工作岗位的优化调整,在更短时限内办理这些业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此次修改,规定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群众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的新的驾驶证,方便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考试合格后,参加宣誓仪式的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