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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热合同签订率不足百分之一 多数用户不知有热合同
2012-10-22 09:04:47 来源:东北网-大庆日报  作者:邵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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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2日讯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那么大庆市热合同的签订情况如何呢?

  近日,记者对我市几家热力公司进行了走访。

  用户:多数不知有热合同

  在市热力公司万宝收费处大厅的提示板上,记者看到了市政府关于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文件,其中有签订热合同事项。

  一上午有20多位居民到此交费。“我们开完发票就算完事了,没签过合同啊。”市民杨先生一脸疑惑地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都表示不知道有签订合同这回事儿。

  省供热条例:合同是法定依据

  市热力公司法制办主任陈伟欣给记者看了一份标准的供用热合同,合同不仅对热费标准等做出了约定,还有供热人、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说明,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有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已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此项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多家热力公司:签合同会增加成本

  市热力公司、高新热力有限公司、龙唐供热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热合同的签订率不足百分之一。

  各位负责人解释,供热合同签订率低,签订合同会增加供热单位的成本,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外,私改供暖设施的、欠费的用户不愿意签。

  市供热办运行监管科科长董印明告诉记者,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而且全额缴纳了热费,没有违反规定或损害供热设施等行为,凭发票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现场测量并申请赔偿。

  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超称,《供用热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为维护权益,建议居民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提醒:签合同得带好三证

  记者采访得知,全额缴纳热费的用户,签合同时得带着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热力公司管辖范围的居民,在工作日到市热力公司法制办504、506室办理。

  高新热力有限公司管辖范围的居民,一般要求在供暖期之前,到相应的收费网点签合同。但目前自动生成合同的软件还没投用,用户暂时无法签合同。

  龙唐供热有限公司管辖范围的居民,可到位于湖滨教师花园小区大商超市后侧的收费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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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