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0月22日讯 对酒驾“零容忍”,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扣12分,闯红灯扣6分,超速50%扣12分……严字当头的新交规备受关注。日前,哈尔滨市公安交管局对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124号令)进行了解读。
交通违法记分新增14项
交警部门介绍,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一是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三是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四是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五是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任何道路,超速50%以上一律扣12分。
细化驾驶证审验对象和期限
另外,新规定中,对驾驶证审验制度作了完善: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制定奖励措施。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标牌核发有规范
交警部门介绍,根据124号令,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124号令还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换驾照只需1天
哈市交警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安部此次修订的原则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比如,为方便群众,123号令施行后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将由2年延长至3年,规定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缩短为1日。群众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方便驾车出行。同时,对于申领驾驶证的群众,在考试合格后,参加宣誓仪式的当日就可领取驾驶证。
交警部门提示,“123号令和124号令增加了大中型客货车的模拟考试项目,优化了小型汽车考试项目,增强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限制条件、申请增加大中型客货车准驾车型时对以往的驾驶经历和违法记录的要求、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内容均有变化。123号令对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属地化管理服务措施、在异地办理审验和检验、非营运小型车辆在异地办理检验业务、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等方面有具体要求,市民可登录“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门户网站”( //www.hljjj.gov.cn:8083/index.html)法律法规专栏,查阅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