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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管理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亮点多
2012-10-24 21:47: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魏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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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4日讯(记者 魏义松) 24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福就《条例》的立法工作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条例》。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立法遵循规律 充分反映民意

  据介绍,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这部历时两年调研、论证和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是针对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条例》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头戏。条例在2010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两年中,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与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大量的调研与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学习借鉴省外经验等方式,掌握情况把握重点,为《条例》提交审议奠定了重要基础。《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又先后征求了我省全部13个地市、23个省直相关部门、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专家的意见,并在多家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还较好地处理了坚持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加强监管、保证安全与支持、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关系;尊重上位法关于监管部门职能分工的体制规定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关系;突出重点与兼顾全面的关系。

  立足公众健康 填补国内立法空白

  作为一部综合性法规,共八章、一百零四条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监管职责。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建立了从“田园到餐桌”全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了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机衔接;明确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为解决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的状况,《条例》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条例》切实加强源头管理。食品安全重在抓源头,《条例》在加强源头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规定了三项制度:产地安全监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安全追溯制度。规定了省农业等部门应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要求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要求县级以上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监测体系。


  《条例》大力整治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约束餐饮和餐厨垃圾收集处理企业,管住餐厨垃圾的前端和后端,为防止地沟油流向百姓餐桌提供立法保障。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监管,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和招投标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申请餐厨废弃物处理的企业,注册资本日处理能力不满一百吨的不少于500万元,一百吨以上的不少于2000万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条例》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填补立法空白。小作坊、小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也是目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本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了重点规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当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对小作坊的监管,确立了生产目录制度、核准制度、暂停生产报告制度。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相关信息,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条例》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保证学生的用餐安全。针对中小学校周边存在许多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的实际,为保证学生用餐安全,《条例》规定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校外托餐机构经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和卫生间,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从业人员要具有健康证明等。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食品的场所不得生产、储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禁止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发现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分别由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由食品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向监管部门报告。

  《条例》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开展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对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规范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行使监督职能,采取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条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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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