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9日讯 男子刘某趁朋友外出时,将其银行卡盗走,取现17000元。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兴安区内冯某的住处,趁冯某外出不在家,用冯某放在家中的钥匙,将冯某家中的抽屉打开,并将银行卡盗走。后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和2012年6月3日在太康县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共计1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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