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5日讯 (张增原 记者 张强) 老人在儿子年幼时,未对儿子尽抚养义务,现如今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时遭到拒绝。15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老人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嫩江县刘老汉年轻时不务正业,对年幼的儿子刘某不闻不问,刘某是其母亲一人抚养长大的。几十年过去了,刘老汉已成了70多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刘老汉多次找到儿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而刘某以父亲在自己年幼时对自己不尽抚养义务予以拒绝。无奈之下,刘老汉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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