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1月27日讯 26日召开的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哈尔滨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修改决定(草案)》提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均衡配置,改善农村的健身环境和条件,加大农村体育健身器材的投放力度。
据了解,哈尔滨市2002年出台了《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此次根据全民健身发展的新要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前提下对此进行了修改。《修改决定(草案)》提出,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该公共体育设施的产权人为管理单位。其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受赠单位是管理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该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针对漂流、滑水、攀岩、游泳等具有高危险性的项目,《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经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修改决定(草案)》还提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的滑冰场,免费向社会开放。
备受关注的中小学生体质监测问题在《修改决定(草案)》中也有了明确答案: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