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实施 擅改用途罚200元
2012-11-28 09:49:19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吴凡 朱桐 韩丽平
黑龙江日报11月28日讯 27日,哈尔滨市交管部门对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该条例通过明确停车场管理主体、强化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以及加强监管等方式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哈市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协调发展。
条例明确了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条例强化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不同环节的管理。一是规定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集中换乘区等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二是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是将进一步明确停车场配建标准和配建范围。
同时,条例强化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施工管理,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停车场经营方式,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目前,哈市政府已明确由市城投公司统一经营哈市道路停车泊位。
此外,为强化监管,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同时为有效解决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这一突出问题,条例提高了罚款额度,对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位数量,每停车位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