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8日讯 27日,《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条例》规定,22时至次日6时进行露天娱乐活动,或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室内娱乐活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产生噪音设备的;在室外使用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进行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条例》规定,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设置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机房、变压器房。在居民居住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换热站和中央空调等,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隔声、减振、防辐射等措施。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