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13日讯 12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布了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通知。该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并于本月23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规定,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元/月、人)示范幼儿园,780元;一级幼儿园520元;二级幼儿园350元;三级及以下幼儿园200元。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应按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幼儿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报市(地)、县(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除收取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