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3日讯(记者 魏义松)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交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绿化费的收取和条例草案设定的罚款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只有未完成下达任务的公民才应当缴纳绿化费。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义务植树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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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管理和规范全民植树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有必要的,并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农林委等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将条例草案修改稿草稿在东北网进行了公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到多个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草稿进行了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提出较多意见的绿化费收取和罚款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只有未完成下达任务义务植树任务的公民才应当缴纳绿化费,并删除了条例草案中两倍罚款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强调“收取的绿化费应当用于为缴费人代为履行植树义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履行义务植树的方式中增加了“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还增加了“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义务植树苗木的条款,并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和社区”。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将条例草案中操作性不强的义务植树尽责档案等条款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