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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出台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校车送子车将分类管理
2013-02-26 09:52:4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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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6日讯 开学在即,这是今年1月1日新交规实施后迎来的第一个新学期。新交规中,专门新增了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及处罚章节。

  据悉,我省针对校车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哈市有关校车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等正在酝酿制定之中。目前,哈市仅有松雷中学、中实学校、德强学校及一家送子公司拥有符合国标的校车,其他均为送子车辆。联席制度出台后,无论是校车还是送子车,都将被纳入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结合哈市情况及新交规内容,记者进行相关解读。

   【驾照审验】每年参加审验并参加学习

  新交规中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

  【注意避让】不得鸣笛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新交规规定,如果社会车辆遇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将被罚款200元、记6分。校车在同方向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其他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并不得按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资格申请】连续三个周期没被记满12分

  新交规中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等条件。

  【许可审查】由政府发放且校车违法实行月通报

  新交规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后,提出审查意见由市政府发放许可。

  新交规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注销条件】记满12分将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提出注销申请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违法记分】超载或超速20%一次记满12分

  新交规中包含了14项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

  ——一次记12分: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次记6分: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一次记2分: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