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3日讯 12日,哈尔滨市物价局发布不法商家的10种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及相应案例,希望消费者提高警惕。
不看不知道,价格欺诈很奇妙。(资料图)
表现形式: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案例:某眼镜公司第37分店将产地为马来西亚的眼镜镜框,在标价签上标示产地为日本;将产地为上海的“马克西姆”牌眼镜,在标价签上标示产地为法国。商家之所以标示产地与实际不符,主要是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欺骗消费者。
高低两套价目表
表现形式: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案例:某酒店采用两套价格标价菜单欺诈消费者,在接待旅行团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菜单,在结帐时提供高价菜单,菜品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3.6元,构成价格欺诈。
欺骗性宣传
表现形式: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案例:某商场以“全场5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经调查,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两种商品按5折销售;某商场服装部宣传时称全场3折起,经调查,该服装部没有3折销售的服装,构成价格欺诈。
以“市场最低价”为噱头
表现形式: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案例:某茶叶经销商销售绿茶,标示极品“龙井”茶,极品价格为3000元/斤。但经营者不能提供极品茶的相关证明资料,经查,标示极品的“龙井”茶为市价200元/斤的普通绿茶,构成价格欺诈。
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表现形式: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商家涉嫌价格欺诈。
案例: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标示零售价格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98.3元,而实际标示销售价格为1798元;标示宽松领大衣零售价格为1080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918元,实际标示销售价格为1030元。
假劣商品当赠品
表现形式: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品为假劣商品,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超市宣称“凡一次性购物满100元者,送一袋奶粉或者一箱方便面”,引来不少消费者抢购。经查,该超市的赠品均为过期的奶粉和方便面,超市促销的实质是变相推销过期商品;某月饼经销商在销售一款248元/盒的月饼时,宣传“买一送一”,未标明馈赠商品的品名。消费者购买这款月饼后只送了市场销售价格为10元左右的饼干。
“便宜货“有附加条件
表现形式: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案例:某电器销售商在报纸上登广告称海尔D300手机仅售608元,没有标示其他附加条件。消费者到该店购买时,经营者称应带广告来;消费者带着广告来时,经营者称“先到先得”,该款手机已销售完。消费者没有买到这款手机。
虚假优惠折价
表现形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案例:某电器公司在手机促销时,打出“6月24日至27日期间,满500元减60元,满1000元减120元,并以此类推”的广告。经查,某品牌手机在6月24日前售价为1550元,而6月24日至27日则标价1688元。按照促销规则减120元后,实际售价为1568元,比促销前还高18元,构成价格欺诈。
表现形式: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案例:某大型超市在商场海报上刊登:“10月23日至11月5日,购物满300元凭票据加1元可换购电磁炉,购物满500元凭票据加1元可换购微波炉。消费者在11月2日凭300元票据加1元欲换购电磁炉时,被告知此活动于31日结束,1日至5日是满500元凭票据加1元可换购某品牌微波炉活动。上述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承诺过后不履行
以次充好
表现形式: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案例:某土特产经销店销售木耳时,宣称纯天然野生木耳580元/斤。经调查,该经销店所销售木耳均为人工培育的产品,市场均价为60~70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