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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警严打黑送子车 校门前非法营运坚决取缔(图)
2013-03-14 15:04:5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杨志勇 马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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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4日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有1个月的时间就实行一年了,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接近半年,今年的春季学生开学已接近两个星期,那么现在孩子们上下学乘坐上校车了吗?他们的出行安全吗?近期记者随同哈市交警部门对哈市周边县市送子车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调查。

乘坐港田车送孩子上学的家长。

  想要开校车到交警部门申领资格

  通过初步调查,记者了解到,目前哈市市区内共有送子公司31家,校车1615台,周边县市的呼兰区、宾县、双城区共有送子公司5家,校车440台,周边的其它县市尚未成立送子公司,但从事送子车和校车营运个人均在当地教育和交警进行了信息登记,由当地教育和交警部门共同管理。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显然还有许多送子校车不符合标准,但好在有过渡期,省级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公布我省的过渡期限。

  根据《条例》规定,目前运行的校车应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两个部门回复意见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将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定和管理,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警部门将按照《条例》的许可条件对校车驾驶人情况重新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说明理由。目前哈市正处于过渡期,校车许可业务将陆续开始办理,交警部门已经开始办理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


 

  交警、交通运输严打校门前“非法营运”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哈尔滨周边县(市)的学校门前,港田车从事短途拉运学生上下学的现象仍经常出现,一些微型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现象也时有发生。

  3月12日早6时47分,记者随执勤交警在呼兰区顺迈小学门前执勤时,一台红色港田车停在校门前,车上走下一名小学生,交警将该车拦下后,驾驶人关某先是否认自己从事非法营运,后交警部门与港田车中的乘客核对后,得知关某从名流小区将学生送到学校收取了5元钱车费,于某不得不承认自己说了谎。对该港田车无牌的行为,交警部门对关某处以200元罚款;港田车驾驶人许某,拉运4名学生在学校周边停靠时被交警取缔,驾驶人许某表示,自己靠拉脚养家糊口,一天大约能挣100多元,对其港田车无牌的行为交警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执勤交警王警官表示,港田车一直是交警部门管理的难点,哈市周边各县(市)内港田车从事非法营运比较普遍,对于港田车来说,交警部门几百元的处罚与其非法营运盈利相比,交通违法的成本太低了。而交通运输部门对非法营运的处罚标准是上万元,购买一台崭新港田车的平均费用大约也在万元左右,如果交警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能够共同对校门前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营运行为联合处罚,那么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将提高很多,许多从事非法营运的驾驶人就会放弃这种危险的生财手段。

  学生安全教育学校占主导

  记者随交警执勤时,见到一名家长带着上学的孩子乘一台港田车,在校门远处下了车。家长王女士表示,自己家住南京路的大众国际,以前都是带孩子步行上学,今天起床晚了,所以坐了港田车。执勤交警向王女士介绍,港田车由于没有车辆手续,不参加保险,在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时,驾驶人往往逃逸,乘客安全没有保障,王女士听后表示今后不再乘坐此类车辆。王警官向记者介绍,县(市)级的学校,部分处于农村地区,家长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高,除了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学校也应该多开展一些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孩子们的安全出行意识。

  据了解,在《条例》的第二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将起到主导作用。《条例》第十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学生最听老师的话”,学校在教育和管理学生规范乘坐校车方面的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条例》的十一条至十三条中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还要求由学校牵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生的监护人和交警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这一改过去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交警部门一手负责,单打独斗的局面,标志着作为教育部门的学校在校车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方面,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将由辅助变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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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