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6日讯 日前,一起贷款纠纷案终审判决,小额贷款公司胜诉。
李平和吴丹是好友,他们于2011年4月与哈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公司向二人放贷11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23.4%。合同中约定将吴丹名下的松北区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合同中还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
合同中约定贷款用于李、吴二人的生意经营。2011年4月末,115万元贷款到位。5月中旬,吴丹在和李平打过招呼的情况下将钱用于购买自家房产。不久,吴丹收到了贷款公司送达的“贷款资金违规使用通知单”,告知将按合同约定实行加罚处置。
至2011年7月,李、吴二人不仅未还加罚的利息,贷款的本金也不见归还。贷款公司将李、吴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清偿贷款115万元,并返还由于贷款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产生的相关利息等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李、吴二人提出上诉,但经哈尔滨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