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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将提高
2013-03-29 05:54:3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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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29日讯 近日,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满足参保人群医疗保障需求,减轻个人负担,哈市制定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哈市从4月1日起,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并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记者了解到,在住院待遇标准方面,哈市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标准,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同时,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将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将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哈市还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将不设起付标准;同时还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从4月1日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不必再自己每年交270元的个人缴费部分了。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