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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提高 门诊用统筹基金无起付标准
2013-03-29 09:29:1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勇澜
东北网3月29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个人负担,哈尔滨市制定《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并将于4月1日起实施。届时,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将提高。
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的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