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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2013-04-03 08:49:2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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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3日讯 今日,哈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拟制定的《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评估、征收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1通告后新建、扩建房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禁止行为”中规定,在房屋征收通告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哈尔滨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具体事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超半数被征收人不同意须开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指出,由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计算方法;奖励和补助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和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旧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对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同意率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当问责

  关于征求补偿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未按照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的;未纳入房屋征收计划,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未按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或者房屋拆除单位的;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房屋征收可行性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违反公开自选房号规定选取产权调换房屋的;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4暴力威胁迫使搬迁将追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哈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