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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方承担肇事方停车费》后续:当事人签保证书领赔偿
2013-04-13 12:05:5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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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3日讯(记者 张强)12日下午,哈尔滨市交警支队香坊大队通知事故当事人赵世英、邢清秀到交警队,在办案民警的要求下,两人签署了不再投诉的保证书,才领回了赔偿款。专家认为,该案件民警存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书写《保证书》。

  事故当事人赵世英和邢清秀向记者反映,12日下午,香坊大队事故科张警官打来电话,让他们到交警队,称肇事方将会给他们赔偿款。邢清秀说:“到了交警队后,张警官要求我们签一份《保证书》,拿白纸写的。内容大概是‘这次事故已经收到赔偿款,保证不再到上级部门(哈尔滨市交警支队)投诉。’不签字我们就领不到赔偿。签字后,肇事方的母亲把钱分别给了我们。”

  赵世英拿到了应得的补偿费、停车费、修车费等2870元,邢清秀拿到了修车费2100元。赵世英说,整个过程也就十多分钟,张警官没怎么说话,也未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解释。“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如果没有东北网的关注,这件事情不会这么快得到解决的。”赵世英和邢清秀说。

  黑龙江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积英认为,在该案件中,民警执法存在违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要求利益受到损害一方的当事人书写《保证书》后,才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王积英说,《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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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