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5日讯 “原工作单位16年前欠供热企业热费936元,如今计算出6353元滞纳金,供热公司要我4月20日前把合计7289元的本息交齐,否则就要拆供热管线……”日前,72岁的李大娘求助。
据李大娘介绍,她住在道里区河曲街60号。3月,华能供热第十一分公司突然在她家门上贴了催费通知,上面罗列了三个供热期的欠费,其中包括1988—1989年度欠费26.63元,1993——1994年度欠费567.24元,1995——1996年度欠费342.08元,合计935.95元,计算出的滞纳金达6353.37元,两项合计7289.32元。不止于此,门上还有一则通知:“如不交费拆除供热管线!”
“看到这些,我当时就吓呆了。”李大娘说,这些热费陈欠都是房改前出现的,那时候热费都是单位全额缴纳,房改后她从没拖欠热费,这笔欠费不该算在她头上。此外,对于供热企业是否有权拆除用户的供热管线她也心存疑虑。
李大娘向记者出示了通知和欠费明细,通知上写着:如在4月20日前没主动到公司交热费,我公司定于5月1日前拆除管线,拆管后将不再为您进行2013——2014年度供热……落款为华能供热第十一分公司。此外,还写着收费员翟先生的电话。
昨天,记者就此与收费员翟先生联系,对方答复:“这只是我们的一种催费手段,目的是让欠费的用户交费。”他解释说。对于李大娘提出的欠费主体和滞纳金问题,他表示,希望李大娘前往企业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
欠费主体是谁?供热企业有权拆除管线吗?记者就此咨询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他认为,过去的陈欠热费应在房改时解决,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既然是遗留问题,责任主体应该为原单位。企业索要欠费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不管什么原因,供热单位都不能以欠费为由拆除管线,管线是房屋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属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