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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式过马路说不》连续报道 横穿马路惨祸多
2013-04-18 10:54:2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马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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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8日讯 时下中国式过马路反映了国人交通出行存在不文明和安全意识淡薄,而记者从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了解到,因为横穿马路,行人被机动车撞死撞伤的事情屡屡发生,行人不顾安全闯红灯、横穿马路,不仅影响车辆行驶,同时给自己和他人埋下安全隐患。

一名六旬老太太横穿马路被摩托车撞倒后死亡。

  镜头一

  2013年4月15日,本报报道《对中国式过马路说不》的当天,一男子因在哈市南岗区和兴路横穿马路被撞伤。

  15日10时许,在和兴路东北林业大学正门附近,一男子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捷达轿车撞倒。由于撞击猛烈,捷达车保险杠脱落,前风挡玻璃右侧完全粉碎。据一位目击者介绍说,当时捷达车正在快速路上由三大动力路往道里方向行驶,一男子突然出现在车道上,捷达车撞人后冲上路中央的绿化带。受伤男子脑部有局部出血,右下肢骨折,目前在哈医大二院治疗。

  镜头二

  被车撞成重伤,还要自己掏钱治病。今年年初,发生在哈尔滨的一起交通事故给横穿马路的行人敲响了警钟,“撞了也白撞”是有法可依的。

  2013年1月29日17时20分,林某驾驶车牌号为黑AKW930小型客车行驶至道里区丽江路405号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向过路行人姜某、高某相撞,经鉴定姜某、高某为重伤。一直以来,人们约定俗成地认为行人与机动车相撞,就是机动车的责任。而在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如何担责,要看行人的过错。”

  据顾乡交警大队事故科警官徐春泽介绍,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姜某和高某在事发时没有走人行横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因此,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判定姜某、高某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镜头三

  2012年7月10时10分,一名六旬老太太在林业总医院门前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头部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在交警部门提供的案卷上看到,距离事发地点不足20米的位置,就有过街天桥。如果老太太走天桥过马路,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镜头四

  在行人被撞死撞伤的交通事故中,记者发现个别机动车司机在撞倒行人后担心承担责任,选择逃逸。

  2011年5月17日15时45分,孙淑芬骑自行车行至香坊区果园街69号门前,她下车推着车子横过马路。这时,一辆车牌号为黑A09747的两轮摩托车疾驰而过,将其撞倒。在省医院抢救7天后,孙淑芬死亡。而撞人车主早已弃车逃逸。虽然警方很快就将肇事逃逸者抓住,但逝去的生命是无法挽回。

  镜头五

  2011年4月5日19时15分,家住香坊区公滨路70岁的刘某横过公滨路时,被后面上来的一辆大货车碾轧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交警部门经过侦查,终于找到了滕金龙驾驶车牌号为黑F51610的欧曼大货车,在这辆车的前部,附着物DNA与死者检测结果完全一致。

  滕金龙说,当天,他拉了30吨左右钢材,行至公滨路与香福路口时,突然看见横过马路的刘某,由于天黑瞭望不够,等他看见刘某时已经来不及了。

  交警部门提醒市民

  遵守交通法则不仅是为了维护道路安全,更是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改变生活陋习,在城市中要学会“走路”,才能把这些不良行为习惯改掉。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