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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加强犬类管理整治的通告
2013-04-19 09:54:18 来源:东北网-佳木斯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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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市民:

  为加强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建设和谐社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做文明养犬人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街头贩犬、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涉犬经营单位及宠物医院违规经营等行为进行整治,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向阳区、前进区为重点管理区,东风区、郊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农村地区,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区域,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对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养犬人,第一次告知并下达《违反犬类管理告知单》,第二次警告、训诫并做警告记录,第三次将犬只强制送入留检所,并由养犬人缴纳5000元饲养管理费。

  三、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必须定期携犬只到市兽医卫生防疫站注射免疫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地址:前进区第七小学南门对面。联系电话:6101523)养犬人不得遗弃所养犬只,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市犬类管理部门。

  五、居民养犬应当携犬(体高30公分以下的小型准养犬)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领取犬证、犬牌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六、养犬人严禁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对违规进入上述地区遛犬的,依据《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予以处理。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犬类准养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市犬类管理部门,拒不迁移或不送交的,依据《佳木斯市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九、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放任犬恐吓他人的;

  (三)驱使犬伤害他人的;

  (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城市卫生防疫、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8298276

  前进公安分局:8312310—2541

  向阳公安分局:8654988

  东风公安分局:8386023

  郊区公安分局:8581454—30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公安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