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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购买房屋法院判决无效 市民“钱屋”两空
2013-04-23 14:44: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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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3日讯 (记者 张强)近日,哈尔滨市民刘宝成向本网反映,他到中介咨询房源,又经过评估公司作价、房产部门核发产权证书等合法程序后,买到一处房产。没想到,原房主的妻子称是丈夫私自卖房,法院又以刘宝成非善意购买判决返还房产。刘宝成不但要将房产返还,而且已经找不到原房主,讨要房款无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核查此事,但近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刘宝成仍未得到任何说法。

  2009年1月6日,哈尔滨市民刘宝成通过一房产中介公司,花17.9万元购买了张某位于道外区的一处房产,三方签订了居间合同。1月20日,刘宝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4月7日,刘宝成与张某在中介交易完毕。

  刘宝成告诉记者,本来是一桩简单的房屋买卖,却发生了意外。张某的妻子李某称丈夫隐瞒事实真相,以欺诈手段将夫妻共有房产转卖,丈夫的行为损害了她的权益。2009年5月,李某一纸诉状将刘宝成告上了道外区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道外区法院判决,刘宝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刘宝成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道外区法院判决认定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道外区法院判决并予以重审。“道外区重审后,我们双方都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法院依据的还是原来的法条,仍旧判决合同无效。然后我又提起上诉,这次中院就维持原判了。我就弄不明白了,上次中院认定道外区法院判决认定不清,违法法定程序,这回也没啥变化,为啥就维持原判了呢?”刘宝成十分纳闷。

  刘宝成说,他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我不是和张某单独接触确定的买卖行为,而是通过合法的中介公司办理的,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我买房的成交价格不合理。法院认为我没有尽到一般人义务,就确定不是善意的,这个理由很不充分。难道我买房子前,还要问卖房人是不是要离婚?”刘宝成说,当时他看房时,家里有一个老人和一个女士在场,还有卖房的张某,他相信三人是一家人,没人提出不卖房子。并且他去房管部门查询这处房产,结论是房屋没有纠纷和抵押。

  “更令人不理解的是,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让我把房子返还给张某夫妻双方,但只让张某返还我房款。既然房子是他们夫妻双方的,那我的房款为什么不是他们夫妻双方还我?现在我也找不到张某了。”刘宝成对此十分烦闷。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法律工作者王积英,他认为,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有失公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刘宝成的交易行为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等三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记者又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采访,该院称将核查此事,但近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中级人民法院未向记者作出任何解释,刘宝成也未得到任何说法。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