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5月13日讯 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第一号消费观点,认为我省一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设立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让购房合同成为了摆设。
大庆市消费者李先生去年6月选购了由某置业公司负责销售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是“双卫”,使用面积95平方米,售价65万元,当时李先生缴纳了19万元认购款和定金。今年3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要求所有购房者必须再签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许多内容与主合同相违背,一些条款是开发商强行约定的。如李先生签合同时原来承诺的“双卫”也变成了“单卫”。李先生在得到“不能更改、不能删减”的答复后拒绝签字,并要求退房。开发商答复称可以退房,但李先生先前交付的19万元认购款和定金不能退还。对于卫生间的问题,开发商只是口头承诺可以将“单卫”改成“双卫”,但称签补充协议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份由开发商指定的补充协议,共有13条70余项内容1万多字。李先生说:“这哪里是什么补充协议,就是重新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就是个空架子”。补充协议规定,如果购房者逾期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要向开发商按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千分之五、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而主合同中规定的是按差额计算,违约金以万分之几计算;如果开发商违约,除要求购房者给予30天宽展期外,违约金支付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也就是说,不管开发商逾期多少天,购房者都没有退房的权利,开发商只要每天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就可保证合同的履行。补充协议还明确提出:“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对此,省消协认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该补充协议强调任何情况下均由消费者承担责任,违背了主合同的主旨,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权利。有关违约金比例的约定不公平,在加重购房者违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惩罚,显失公平,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一般应是与主合同同时签订的,其内容应为对主合同的补充,而非更改。如果其中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应以政府认可的联机备案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中有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