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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哈尔滨市重型柴油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2013-07-01 08:28:2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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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7月1日讯 记者从哈市环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避免高污染机动车转入哈市,从7月1日起,所有在哈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执行国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据了解,此次实施国Ⅳ标准的范围包括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2、N3重型柴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M2、M3、N2、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M1类(含双燃料)重型汽油车。机动车驾驶员可在机动车环保网站(www.wecc-mep.org.cn)查询车型达标情况。对6月底前购买但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最迟在8月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对6月底前办理转入哈市手续的外省市的转籍车辆,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的转出时间为准。

  据哈市机动车排气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扩大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的范围,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外地高排、高污染车辆的转入,对哈市顺利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每提高一次排放标准,单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可消减30%~50%。

  据了解,哈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就对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的新车落户及外地二手车转入实施国Ⅳ标准,凡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今年7月1日起,对重型汽、柴油车也执行国Ⅳ准入标准。至此,哈市各区、县(市)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将全面执行国Ⅳ标准。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