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7月27日讯 记者从哈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哈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避免高污染机动车转入,从8月1日起,外地转入哈市各县(市)的机动车、县(市)转入到市区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允许落户哈市。此次,将哈市各区、县(市)纳入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范围。
据悉,哈市自去年7月1日起,在全市八个区实行了新车落户及外地二手车转入新规,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外地转入哈尔滨市区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Ⅳ排放标准才允许转入。
从8月1日起,外地转入哈市各区、县(市)的机动车、哈市各县(市)转入市区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才能准入。轻型汽油汽车、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中、重型汽油汽车、轻型柴油汽车、重型柴油汽车执行国Ⅲ标准;低速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国Ⅱ标准。对符合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在8月1日前已经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于8月1日后办理外地转入县(市)手续和县(市)转入市区手续的机动车,还将按原排放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