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3日讯 93岁的李国富去世时或许带着欣慰的笑,4个女儿挺孝顺,照顾他多年的保姆也很周到。然而,他不会知道,在他去世后不到半年时间,保姆高秀娟和李国富的4个女儿为了房产对簿公堂。先后两份遗嘱、录像、录音,一场围绕着一处市场价约60万的房产之争由此展开。近日,经过南岗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定保姆高秀娟持有的遗嘱无效。
事起:
保姆起诉继承人
2011年,李国富老人去世后。4个女儿之一的李丽,将父亲位于南岗区的一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让李丽没有想到的是,当全家人还没从父亲过世的悲痛走出之时,照顾父亲十几年的保姆高秀娟竟然将李丽4姐妹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李国富在南岗区的这处房产。
高秀娟拿出一份写于2006年的遗嘱。这份代书遗嘱上表明,李国富同意将南岗区的房产留给照顾自己的高秀娟,并在遗嘱上按了指印。
面对保姆的起诉,李家4姐妹不敢相信。高秀娟十几年来不仅拿着不菲的薪金,还把持着父亲每月五千元的退休金。她怎么还会要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李家姐妹虽然工作很忙,但仍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父亲不会不给女儿们留下遗产。于是,李家姐妹决定跟高秀娟打这场官司。
对决:
两份遗嘱谁真谁假
一审法庭上,高秀娟手中的遗嘱是在2006年委托一名律师代写,并由两名见证人见证。然而,在法庭上,证人席上的代写律师表示只负责代写遗嘱,并不能证明遗嘱是李国富老人的本意。两名见证人仅一人出庭作证,且证人属于高龄老人。这些都成为李家姐妹质疑高秀娟手中遗嘱真实性的疑点。
李家姐妹也拿出了李国富在2008年立下的将房子留给李丽的遗嘱。按照相关法规,新遗嘱将使高秀娟手中的2006年立下的遗嘱失效。但高秀娟对李家姐妹手中的新遗嘱也表示质疑。最终,南岗区法院认定高秀娟手中的遗嘱无效。
再战:
保姆持新证据上诉
输掉了一审判决,高秀娟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一次,高秀娟拿出了李国富老人生前拍摄的一段录像画面和录音。在审理中,法官、李家姐妹以及相关律师认为,在录像中,时年88岁的李国富老人情绪比较激动,不仅自称90多岁,并说不清保姆和女儿的全名。这种情况下,说明老人当时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因此,也不能证明老人将房产留给高秀娟的真实性。6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南岗区人民法院原判。
至此,李家姐妹最终确定了对父亲财产的继承。而在长达两年的诉讼,将十几年来,李家姐妹对高秀娟照顾父亲的感激,以及高秀娟和李家人相处中积累的感情消耗殆尽,从此恩断义绝。
律师:
“保姆继承”增多
主任律师魏疆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城市中出现了一种由很多空巢老人和保姆组成的新的“家庭”形式。随着保姆成为老人晚年的情感和生活依靠,越来越多的老人将保姆纳入继承人的考虑范围。诚然,其中或许存在保姆利用老人的依赖谋得财产的可能,但更多的也反应了老人在没有得到子女足够关注、照顾的情感转移。
魏疆表示,设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遗产纠纷,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特殊情况还可以有录音遗嘱等多种形式,其中出现问题较多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因此,老人在设立遗嘱时,应选择更能避免纠纷的方式。而作为子女,不论是作为子女的义务,还是为了防止老人被保姆诱骗设立遗嘱,都应经常与父母沟通,看望、照顾父母,并了解父母对遗嘱和财产分割的最新想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一、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