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5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公证处了解到,“遗嘱公证”目前是哈尔滨市主要公证业务之一,尽管立遗嘱人有权按照个人自由意志处理名下财产,但在设立遗嘱前,必须走出一个误区: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包括胎儿)所应得到的继承份额;成年人在立遗嘱分财产时如果落下孩子,其遗嘱将被视为“部分无效”。
近日,身患癌症的市民赵某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想在其死后将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再婚妻子继承。公证员在整理资料时发现,赵某跟前妻还生有一个儿子,且年仅8岁。因此,公证员要求赵某的遗嘱必须更改,重新划分出儿子的继承份额。
昨日,公证员向记者解读: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当立遗嘱人有未成年子女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设立遗嘱中,如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保留其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该遗嘱将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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