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7月10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市民王某来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称自己在某公司工作近4年,但该公司违反劳动法,至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节假日加班从未支付加班费,所发工资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此王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工作人员询问王某后了解到,王某今年64岁,早年间办理退休手续后,自觉身体状况良好,决定“再就业”,于是来到该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劳动报酬800元,两名门卫每日轮班。近日,王某提出报酬太低,要求加薪,被公司拒绝。王某遂提出辞职。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工作人员明确告诉王某,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从退休人员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一天开始,即告别了“劳动者”、“职工”的法律身份。由于“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其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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