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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出台两项物业管理新规 遏制不合格物业“入市”
2013-08-12 08:25:0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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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2日讯 入住新建小区,要选哪家物业来服务?物业弃管,小区如何“引进”新物业?哈市即将出台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市民关心的物业企业准入、准出都给出了详细的解读。

   招投标不再由开发商主导

  很多新建小区由开发商自家物业直接“接手”。这种建、管不分的“父子关系”,往往使物业公司不会在房屋验收和接管过程中为业主主张权利。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简称新“招投标办法”),是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既有物业企业再进入招投标管理暂行意见》两个政策“合二为一”。新“招投标办法”有效打破原有“占1/3的开发商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占2/3参与评标”,开发企业对招标过程主导的旧模式;实现评标成员全部由招标委员会专家担任,有效遏制不合格开发商物业“入市”。

  进驻既有项目也需招投标

  原有物业项目招投标侧重于新建项目,既有项目招标行为不规范,未纳入有效管理。

  新“招投标办法”将既有项目招投标纳入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参加投标的物业企业条件,将其与综合信用评价、物业服务考核挂钩,实现一年一评,优胜劣汰,引导优质企业承接项目;对项目评标环节进行了规范完善,减少开发企业主观意见左右评标过程,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皮包”公司休想“入市”

  以往,一家物业企业若在其他城市拥有“一级资质”,要进入哈市物业市场,大致情况是只需要派来一个人,带着相关资质,有一个办公地点,就可以进行备案、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简称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针对外地企业备案登记提高门槛——在哈设立分公司,要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以内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二级以上资质。并聘用国家注册物业师、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应建立由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在哈市承接物业项目的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其中,具有国家物业师资格的不少于5人。

   物业违规处罚“不手软”

   物业资质被撤

   法人3年不得从业

  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中规定,被注销资质或取消备案登记,清除物业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3年内不得在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违规聘用上述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按照“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予以处理。

   物业无资质

   最高罚20万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开出“最高罚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越级”接业务

   最高罚10万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地企业未备案

   最高罚3万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备案登记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租借资质证书

   最高罚3万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