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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08-13 09:54:0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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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讯 12日,《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水上搜寻救助要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救助人命,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在搜救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各种形式的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商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商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证件三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