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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业信用等级将与收费挂钩
2013-08-14 10:41:4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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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14日讯 13日,记者从哈市物业办获悉,哈市今年计划出台《哈尔滨市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同时配套出台《哈尔滨市物业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评分细则》,在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加入了“服务评价”的新概念,服务评价采取百分制,且占到信用等级比重的六成,以此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督促物业自律,规范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评价

  占信用考核的六成

  街道办事处每年按季度针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新《办法》规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投标、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物业服务收费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新《办法》中,物业信用等级由“综合评定”和“服务评价”两部分组成,服务评价采取百分制,且占到信用等级比重的六成;而综合评价总分值为120分(基础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占信用等级比重的四成。服务评价重点对物业企业日常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则对物业企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考核。

  新《办法》将对物业企业的每个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评分,即每天的“服务评价”。同时,新《办法》在物业企业的日常信用管理上将街道办事处作为监管的主体,街道办事处每年按季度对物业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合同签订率、合同履约率、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等8方面。

  服务评价低于90分不评优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

  归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新《办法》规定,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归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的信用等级把“服务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最后得分,将从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信用优秀物业企业,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得分在80分(含80分)为信用良好物业。信用合格物业是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则为不合格物业企业。

  如物业企业出现不良行为,将按相应分值在基础分值100分上扣减。

  其中“服务评价”低于90分的,不能被评为信用优秀物业企业,低于80分的,不能评定为信用良好物业企业。“综合评价”累计减分20分以上的,也不能评定为信用优秀物业企业,累计减分30分以上的,也不能评定为信用良好物业企业。

  擅自弃管不能接新项目

  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将在综合评价中被一票否决

  在新《办法》中,对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将在综合评价中被一票否决,综合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不合格企业处理,这样的企业,将不能承接其他物业项目。

  同时,被处以一票否决的情况还包括: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因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以及经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信用优秀将优先晋级

  信用评价结果会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等

  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哈市物业办将在每年年底,根据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得分,来评定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并公示。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会作为物业企业投标、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物业服务收费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被评为信用优秀的物业企业将享有优先晋升资质等级、评先创优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考虑、适当减免企业信用保证金等。物业企业随着资质等级的提高,可承接更大的物业服务项目,从而收取更多的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信用不合格的物业企业,将依法限制其在哈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并会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

  哈尔滨市物业企业

  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评分细则

  一次扣8分:

  1.越级承接物业服务的;

  2.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他人的;

  3.与其他物业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4.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未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的;

  6.终止服务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7.被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服务行为被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一次性扣3分:

  1.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2.未按合同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

  3.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

  4.未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

  5.未按时限报送信用信息的;

  6.未在小区公示服务报修电话的;

  7.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8.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格证的。

  一次扣5分:

  1.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

  2.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3.物业服务专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的;

  4.提高收费标准的;

  5.改变物业用房用途的;

  6.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7.占用、挖掘小区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8.利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9.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10.服务行为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责任编辑: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