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的决定
(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府工作效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决定。
一、加强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重点监督数额较大的基础设施、产业、科技和重大民生项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要设立绩效目标。专项资金要落实到具体项目,重点基础设施、产业、科技和重大民生项目资金安排要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绩效项目的实施和检查,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减少资金结转沉淀。重点基础设施、产业、科技和重大民生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创新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扩大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的委托和评价范围,增加人大代表及社会方面的参与。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专家库和绩效信息数据化系统,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夯实绩效管理工作基础。
五、要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依据。对于绩效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加强绩效审计监督。
六、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财政、审计报告,应当报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要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好部门预决算绩效审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听取和审议预算绩效情况的专项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进行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