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4日讯 3日,记者从哈市物价部门了解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空调降温费和取暖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据介绍,目前哈尔滨市市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提供普通病房空调降温服务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据实收取普通病房空调降温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供普通病房空调降温服务的天数,不得收费。其中,普通病房空调降温费基准价格为6元/床日。
此外,哈市市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提供供暖服务的(含委托他人提供供暖服务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据实收取病房取暖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供供暖服务的天数,不得收费。
据介绍,采取集中供热或燃煤供暖的,病房取暖费基准价格由3元/床日调整为5元/床日。采取天然气、电、油等方式供暖的,病房取暖费基准价格由5元/床日调整为8元/床日。
此两项收费标准均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