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6日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将于9月12日启动,符合申报条件和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每季度450元或600元的补贴。昨天,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就“老病号”们咨询较集中的十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长期瘫痪卧床患者怎样申报?
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现场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可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就近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往诊时间另行通知。
2.居住在阿城区和呼兰区的参保人应该到什么医院申报?
居住在阿城区和呼兰区的参保人除规定申报医院的病种外,统一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3.已享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如何申报?
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所在透析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4.已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如何申报?
肝肾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申报鉴定。
5.精神病患者如何申报?
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需出具申报人3年以上(含3年)精神分裂症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三级精神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的会诊诊断意见),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进行申报。
6.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指定医院吗?
有。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省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7.申报后未参加鉴定怎么办?
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检查的患者,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8.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10月14日至15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申请表》,并交纳二次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9.鉴定合格后,就可以一直享受慢性病待遇吗?
不可以。鉴定合格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