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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法院实行定期预警制度 预防消极执行行为
2013-09-29 15:17: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索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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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9日讯 鹤岗兴安法院就执行工作中容易产生消极行为的十种情形,认真分析研究,归纳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个别执行干警责任心不强,没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二是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监管不严等现象;三是奖惩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四是在客观因素等导致的执行不能。

  针对以上原因,鹤岗兴安法院在预防机制上下功夫,采取五项措施,让执行人员心中常念“紧箍咒”,制止和防范在工作中出现消极执行行为,强势推进执行工作。

  一、坚持周一定期例会制度。针对少数执行干警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高等问题,执行局全体干警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例会,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并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及布置本周工作,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避免产生消极、厌战情绪。

  二、实行定期预警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执行干警的消极执行空间。紧紧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重点强化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执行环节期限预警催办、逐案评查卷宗等监督措施,严格案件执行程序,将每起案件的执行进程全部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执行信息系统的日常动态预警监控范围,定期对每起案件进行期前预警通报,时刻提醒执行干警程序意识、时效意识,避免产生“抽屉”案的现象。

  三、推行集体会诊制度。案件在执行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为了帮助每位执行干警提高工作的积极性,针对案件在执行遇到的疑难问题,采用集体会诊制度,执行局长亲自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共同研究对策,集中集体智慧,制定周全解决方案,防止执行干警因遇到困难而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案件久托不执。

  四、完善执行监督员制度。由于案件的执行环节比较多,办案程序比较繁琐,少数执行人员的日常工作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计划性不强,时常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容易进行“暗箱操作”。为此,我局从社会各界聘请多名执行监督员,在强化内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着重让社会监督融入到执行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公布院领导和执行局投诉电话等形式,方便案件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廉洁办案情况全程监督,对办案人员的各种消极执行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短信、与领导面谈等形式投诉,并可以申请更换承办人。

  五、严格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人员奖惩考核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约束机制,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把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晋升任用、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