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30日讯 停热费今冬开始上涨,办理停热的用热户,缴纳比例由过去热费总额的20%上调至30%。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申请停热时限截至9月30日,明起热企将停止办理停热。目前已办理完停热的市民,可在下一个供热期补交差额费用。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局联合出台了我市按面积计收热费用户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相关政策——自本供热期(2013至2014年度)起,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停热用户需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其标准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
同时,政策规定,按原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办理本供热期停热的用户,可在办理下一个供热期热费时,补交本供热期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目前已经办理完申请停热的市民,今年先不用急着补交热费。
据市供热办提供的情况,目前,哈市江南老城区停热现象较少,但群力、利民开发区停热用户达到40%左右,松北区停热用户达到30%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供热安全。而通过对哈市供热成本监审结果看,社会平均供热成本中,固定成本占34.27%。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与按热计量收费方式中的基本热价性质基本一致,国家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规定我省基本热价为总热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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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费
又叫热能损耗费,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照2011年出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主要是为了补偿供热企业固定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