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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法提高“门槛” 随团出游遭遇“寒流”
2013-10-08 11:13:08 来源:东北网-双鸭山日报  作者:王博 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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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8日讯 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一综合性法规的出台,对于近年来突飞猛进的旅游事业起到了方向引领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也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纲领性依据。该法中对百姓关切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导游索要小费、景区门票上涨过快、景区拥堵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各旅行社的旅游线路价格也出现了大幅度上涨,记者走访双鸭山市多家旅行社了解到,由于旅游团收费门槛提高,今年“十一”期间报团人数遭遇“寒流”。

  线路收费翻倍上涨

  在双鸭山市某旅行社的最新价目公式版上记者看到,昆明—石林—大理—丽江8日游,价格5200元每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淡季时同一线路收费平时在2千至3千元之间,根据季节浮动,现在涨了近1倍,其它国内线路也不同幅度上涨,包括港澳等旅游热线上涨的幅度更大。

  “港澳游是平时最为热门的,一般分购物团和品质团(单指景点光),购物团费用相对收费要比品质团低很多,几乎零团费,导游地接的收入主要靠游客购物返点、自费景点加点等补贴工资,旅游法实施后,不允许导游强迫、诱导游客购物,使得很多费用逐项叠加,致使团费上涨,也是正常现象。”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很多准备“十一”出游的市民都放弃了出行,报团人数比往年同期下降了三四成。

  前来了解旅游线路的侯女士夫妇说,“本想在国庆长假期间去南方游玩几天,可看到这团费比以前涨了很多,超出预算了,现在正考虑我们两人自己走,不参团了。”很多打算长假出行的市民看到涨价的团费,也都选择了其他的度假方式。

  导游告别“零”工资

  《旅游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将改变原来部分旅游线路的导游零工资甚至负工资,单纯靠购物“返点”、自费景点“加点”等补贴工资的行规。这也表示过去的“零团费”旅游已不复存在,旅游收费正回归理性化。

  记者电联一位在哈市的导游朋友赵先生,他说,“其实地接导游是基本没有工资的,有的甚至要先自掏腰包‘买团’,按人头一个人几十元交给旅行社,等于是自己先掏腰包把团接下来,再去游客的身上想办法把这些钱堵上,剩下的钱才是赚到的。全部收益都是从自费景点(加点)、购物店(进店)找补回来。”由此可知,法规实施后,而这部分新增的开支将在团费中体现出来。这样以来,游客的报团消费更加明了化,导游的私立性得到了法规的约限,从而更有效地减少了导游和游客的矛盾,也能够更有效地规范旅游市场。

  自驾短途游或受追捧

  某旅行社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今年“十一”长假以往的老顾客有很多选择了自驾游。由于节假期间高速公路免收过路费,很多都选择自驾出游,或和好友结伴、或带家人同行,这样既节省了资金又领略了旅途风光。

  记者也走访了我市汽车租赁市场,长假期间有近7成的租车客户是自驾出游的。机关公务员于先生,就选择了带上全家自驾出游,“前两年国庆长假我都带着爱人和孩子报旅游团出去玩,今年听说涨价了,自己也有私家车,正好带上父母一起到五大连池去游玩一趟,不往南方走了,这样也免去了路途的劳累和南方景区的拥挤,旅游也得错时!”据了解,目前一些民间组织的自驾游、徒步游以及旅游达人团队也越来越受追捧,很多人表示这类旅游既省钱,又能同朋友更多地交流和沟通感情,同时还能陶冶情操。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