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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殊慢性病明起享待遇 鉴定结果将公布
2013-10-10 08:45:1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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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0日讯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明天公布鉴定结果,可通过三种方式查询。

  据了解,体检结果于10月11日至16日在鉴定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鉴定结果。鉴定合格的申报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10月11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病 种 待遇标准 (元/每季度)

  高血压病合并症 450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450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50

  糖尿病合并症 6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600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600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00

  肺源性心脏病 600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风湿性心脏病 600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肝豆状核变性 600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450

  血友病 600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征 600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