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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将作修改 擅自施工明确处罚标准
2013-10-17 08:07:0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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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7日讯 16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条例》将明确市、区城管部门的城市道路管护维修职责,道路建设擅自施工有明确处罚标准。

  据了解,原《条例》规定,“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和香坊区的利用政府投资和融资建设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桥梁的养护维护”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修改后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维护,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增加了“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其中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标准和路网需要的,统一纳入市政道路管理范围,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政桥梁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承担”等内容。

  《条例》修改后,增加了临时占道摊亭的管理内容:“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临时占道的书报亭(摊)、早餐亭、冷饮摊点、自动售货机、治安亭、信息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划。市、区城管部门依据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

  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个别调整,将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有关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道路建设工程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