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7日讯 最近兴安区法院民一庭开展了一次以规范自身言行,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自我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规范具体案件过程中使用标准的法律规范用语,和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一些具体接待方式,使当事人在与法官的接触中直接体验“法律的温暖”现在将主要举措进行列举,已供社会各界监督。
一、加强在庭审过程中的法律语言。在庭审过程中最能体现一个法律职业者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法官做为居中裁判者更应具有权威性。兴安区法院民一庭在长期工作实践与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用语,既能有效提高庭审效率,又能体现法官的职业素养。
二、加强在接待过程中法言法语的亲切得体。法院是解决法律纠纷的地方,也是社会矛盾的“集散地”,来到这里的人大多阴天的脸。这即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社会的和协,也不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更何况现如今在全国基层法院的民一庭所审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都占据了半壁江山。故无论对于自身工作的开展还是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能够找到一条事半功倍的工作方法。对于安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来说这个“法宝”就是接待的亲切得体。亲切是说我们在工作中我们会用一个热忱的心、积极的态度、温馨的语言去化解矛盾。得体是说我们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将公平和正义始终挂在我们胸前的国徽上,将事实的真象印在我们的“眼底”。这样我们说出的话,办出的事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评判。
三、加强在外出办案过程法言法语的合理运用。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难免是要到社会各部门、机关去了觖情况、核查事实。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我们一味的使用标准的法言法语,则不利有效的沟通。而且过于僵化的使用法言法语也不利拉近彼此工作中的感情,易使人认为我是只会将书本语言的使用在工作中,而不会灵活解决问题。或是认为兴安区法院是一群“学究”队伍组成的法官。故在外出办案过程中兴安区法院民一庭有效的总结工作的经验,提升兴安法院在社会各阶层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