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末,龙沙消协接待了于女士投诉标价签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的消费纠纷,结果店家因欺诈行为违法,对于女士进行了一倍赔偿。
2013年9月20日,于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90元的大枣,谁知,过了两天偶然整理小票时,于女士才发现,小票中大枣的价格是99元,怎么标价与实际交款差了9元钱,这不等于多交了9元钱嘛。于女士觉得这家超市不大,胆子倒不小,这不是在欺诈消费者吗?于女士找到这家超市时,超市老板竟然不紧不慢地说,现在价格就是99元,可能当时没来得及更换之前促销价签吧,对于女士提出的赔偿,退换说法一概不理。
无奈,于女士带着大枣的标价签和小票来到了市消协。记者随市消协人员到该超市进行了核实,发现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尽管店方以疏忽未换价签为理由,但当时标价确是90元,欺骗了于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投诉的社区超市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要求,超市端正态度的同时,对于女士进行原价格一倍的赔偿。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要核对小票,如发现售价与标价不符,要尽快拿着相关凭据,到物价部门或消协投诉,因为标价有误涉嫌欺诈,依法索赔理直气壮。
责任编辑: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