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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07-04 17:19: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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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4日讯 (记者 张锐) 4日,黑龙江省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安排部署。副省长孙永波出席会议。

会议现场。东北网记者 张锐 摄

  截至2013年底,黑龙江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72.57万,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93%。统计部门预测,到2020年黑龙江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778.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8.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各类养老机构

  《意见》提出,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扩大社会养老床位总量。

  到2020年,全省每个市(地)至少建成1所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和失能老人为主,兼顾供养、养护、医护和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功能,300张床位以上的示范性失能、失智老年养护机构。


  着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新建和改造建设554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间照料)中心(站)、托老所、农村互助幸福院和五保家园等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其中城市社区1580个、农村社区3960个。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向社区老年人延伸服务。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

  《意见》提出,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社区(村)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0年底,全省各类“医养结合”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3万张以上,基本满足全省患病、失能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

  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优待政策

  《意见》提出,完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建立供养、抚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逐步扩大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覆盖范围并提高补贴标准,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高龄津贴政策,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繁荣养老服务和产品消费市场

  《意见》提出,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在社区教育学院、学校、教学点建设老年教育活动场所,加大对社区老年教育投入,改善活动场所条件。加强对社区教育专职人员培训,提高老年教育服务质量。整合大型养老机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教育资源等设立老年大学,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办好老年大学。

  加强养老从业人才队伍建设

  《意见》提出,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参与,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和体育健身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大型养老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国家和省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加快推进养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培育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

  《意见》提出,支持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日托或全托类托老服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和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支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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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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