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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申请"单独两孩"夫妻 无"独生子女证"可提交婚育情况申请表
2014-07-22 10:29:51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杨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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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7月22日讯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单独两孩的认定办法,并要求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如无法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可向辖区受理部门提交一份申请表以代替社区证明。

  单独两孩认定应具备两条件

  通知中说明,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二)申请再生育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以下两种情况也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通知要求,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本人及子女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再生育审批表》中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经证明情况,且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需另行出具基本情况证明。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和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提交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

  记者了解到,由于年代久远,许多人的《独生子女光荣证》都遇到丢失或字迹不清的情况,补办时又涉及原始资料无法查找,这部分证明比较困难。对此,通知中要求,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法查找相关档案及资料),且申请再生育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亡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

  通知中还规定,申请再生育夫妻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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