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8月26日讯 在此次杀人、伤人事件发生之前,赵志曾因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多次被判刑。易动怒、下手狠辣、行为过激,很多人怀疑赵志是否患有精神病。记者昨天从道里区检察院了解到,在2011年他涉案时,曾进行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当时鉴定为赵志非精神病态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图为赵志受审。
2011年旧案
只因汽车停他家门口,赵志挥铁锤伤人
从1997年至今,“阳光颐养花园杀人案”嫌犯赵志曾多次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刑。2011年11月末,赵志因别人将车停在他家门前对车主大打出手,用一把铁锤将对方的头部打伤并因此被检察院批捕,后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2011年11月29日19时,市民吴强(化名)去道里区的一位朋友家吃饭,将车临时停在了安德街上某铁皮房前。
两个多小时后,他从朋友家出来准备开车回家,走到停车的地方看到一个男子(赵志)正在踹他的面包车,“你为啥踹我车啊?”吴强想阻止男子。“它停在我家门口碍事!”赵志对吴强说。两人没说几句就厮打在一起,赵志从后腰突然拿出一把小铁锤,冲上来就朝车主吴强的头部打去,一边打嘴里还在骂吴强。很快,吴强的头部就有鲜血淌了出来,此时,吴强的朋友孙健(化名)从家里出来上厕所被眼前的景象吓呆,“吴强当时满脸是血,与陌生男子厮打在一起,那男的手里握着个东西往吴强头上打”,孙健立即上前把赵志的胳膊抱住,把他手里的铁锤抢下来扔在一边。“那男的又用拳头殴打吴强的脸部,吴强也用拳头打对方的脸”,孙健最后和吴强一起摁住了赵志,孙健立刻打电话报警,吴强被送到医院,并被鉴定为轻伤。
当年法鉴
非病态作案,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警方带回公安机关后,赵志并不承认自己用锤子打人的事实,“我看有辆面包车停在我家门前,很生气,我就开始骂,是谁的破车停这了,后来来了俩男的,他俩摁倒我就打”,他对于伤人的铁锤辩解道,“那铁锤不是我的,是谁的我也不知道,我身上的血是那男的”,对于警方质疑吴强因何受伤流血,赵志一阵沉默后回答:“备不住是他自己打的”。
尽管赵志辩解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吴强的伤情也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根据警方现场提取的证据、受害人和目击者的证词以及铁锤上的指纹等信息,赵志被道里区检察院控诉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并被道里区法院因此判刑。
在审理此案时,对赵志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但赵志拒绝在道里公安分局当年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当年诉讼阶段未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记者看到当年的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被鉴定人赵志为非精神病态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卷宗中写明:此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赵志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此鉴定只针对当年案件有效。
针对8·17案
是否进行司法鉴定,法律上无硬性要求
记者从道里区检察院了解到,1997年赵志曾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2010年赵志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记者从道里公安分局了解到,针对“8·17”特大杀人案,法律上并无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目前警方也没有接到赵志本人或家属要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