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哈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同时,《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停热)规定,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故市民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利拒绝用户的申请。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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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哈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同时,《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停热)规定,分户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故市民须在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申报停止用热申请。逾期申请的,热企有权利拒绝用户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