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哈尔滨仲裁委1至10月受案标的额超31亿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比重上升
2016-11-01 21:31:0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1月1日讯(记者 雷蕾) 记者1日从哈尔滨仲裁委获悉,今年1至10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85件,比去年同期的467件增长318件,同比增长68.09%;受案标的额31.63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7.66亿元增长13.97亿元,同比增长79.11%。

  据悉,2016年1至10月受理的案件共结案602件,其中裁决298件,调解撤案304件,调解率50.5%。

  哈仲2016年前十个月受理的案件中,由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纠纷的比重显著增加。房屋租赁看似简单,但实际比较繁琐,在审理中发现,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租金约定不明确。有时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合同时,只明确约定了第一年的租金,将以后的租金约定为“随市场价格确定”,个别出租人在承租人装修之后,借机涨价。此时,承租人如果继续承租就要支付自己不愿接受的租金,如果放弃承租就会损失装修费用;承租人擅自转租。有些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是将房屋简单分割后分租他人。由于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的要求较为宽松,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房屋及屋内设施的损害;房屋质量约定不明。通常情况下房屋的构造、建材权属证书上会有记载,这里的质量主要是房屋相应配套设施。因约定不明导致发生纠纷时,出租方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而承租方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减少租金。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要把有关事项尽可能以书面形式记载在合同中,任何的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都是难以证实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人要核实出租人有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出租房屋该房屋的授权、房屋是否有抵押、房屋是否满足自己的使用需求。出租人要核实承租方的经济状况、支付租金的能力、租房的用途等;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清点房屋内的设施,并注明其新旧程度,明确哪些是可以由承租人使用的设施。以便在后期需要维修时,确定是设施的自然老化还是承租人的损害。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