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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测算发放
2017-04-11 11:15:10 来源:东北网-黑河日报  作者:吕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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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1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河市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旨在物价上涨期间对困难群众实施动态的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该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根据联动机制规定,只要满足“黑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而如果要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黑河市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

  联动机制以黑河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当黑河市价格指数满足启动或中止条件时,各地同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黑河市级为单位统一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逢“角”进“元”)。启动联动机制后,向保障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按照黑河市月人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3.5%的乘积金额分别计算,不足此乘积金额的,按此乘积金额发放;超过此乘积金额的,据实发放。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当月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启动当月黑河市CPI同比涨幅计算。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对各类保障对象不得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联动机制规定,各地要根据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市、县所属的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院校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