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儿子去世怕孙子被抢走爷奶起诉儿媳 法院:监护权不能随便撤销
2017-04-21 08:23:02 来源:大庆网  作者:邹影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4月21日讯 父亲去世,母亲改嫁,9岁的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然而,就在孩子的母亲去探望孩子时,孩子的爷爷奶奶起了疑心,他们担心孩子被其母亲抢走,于是,到法院起诉,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4月1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怕孩子被抢起诉儿媳

  9岁的王某(化名),家住高新区。2010年,在一场车祸中,他失去了父亲。

  父亲死后,王某和母亲宋某相依为命。2011年4月,为了维持生计,宋某出外打工,将王某交给王某的爷爷、奶奶照顾。

  2012年8月份,宋某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王刚(化名),两人同居后并生有一子。

  当王某的爷爷奶奶,知道宋某又生了一个孩子后,非常生气,因此不再让宋某接触王某。

  宋某无奈,只好偷着到学校探望王某。王某的爷爷奶奶见此,怕宋某抢走王某,2016年6月,爷爷、奶奶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宋某,要求法院,撤销宋某的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不成立

  那么王某的爷爷、奶奶,有权起诉王某的妈妈,撤销监护人资格吗?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

  宋某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

  针对此案,中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政勇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

  作为母亲的宋某,王某的父亲死后,和王某相依为命共同生活,并担负着抚养教育义务。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存在对王某担任监护人的明显不利的情形。故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爷爷、奶奶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