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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时右小腿被砸骨折 获赔11.8万余元
2017-05-10 09:49:33 来源:生活报  作者: 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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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5月10日讯 9日,省法院在发布会上通报了我省维护劳动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据省法院副院长孙洪山介绍,2014至2016年期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20931件,审结20102件,结案率96.04%,诉讼标的额7.16亿元。受理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5648件,占比26.98%;事实劳动关系争议1415件,占比6.76%;劳动保险纠纷1052件,占比5.03%;其他劳动争议纠纷12801件,占比61.16%。

  保险员被同事打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勃利县邱某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之后与该县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一年后,邱某与该保险公司的员工王某发生争吵,并被其打伤,王某给付了部分赔偿款。邱某要求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公司员工制度对其赔偿,公司提出邱某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邱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仲裁结论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私下协议不合理男子获赔11.8万余元

  2012年4月,双鸭山市某矿业公司周某工作时,他的右小腿被砸骨折,后经保障局认定为工伤。8月,周某与该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2万元;被告的二次治疗手术费按实际发生由原告支付;被告需配合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0月,经鉴定,周某为九级伤残,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矿业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赔偿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1.8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辉